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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褒忠老街與張方遠得福館古厝【張公館】
「褒忠」以前叫做「埔姜崙」,稱為「埔姜崙庄」,隸屬於舊隸彰化縣西的布嶼堡,清初原名為埔姜崙。
褒忠名稱由來與過程:清代乾隆五十一年(1786年)林爽文和黨徒侵擾褒忠的村莊。張源懃、張明義兄弟,召集鄉勇抵抗匪徒。經過好幾個月,賊匪都攻打不下。後來清廷派福康安率軍來台平亂,張氏兄弟率領鄉勇和清軍共同打擊賊匪。事後,因協防 打擊賊匪有功於朝廷,並賜莊名為「褒忠」意指「褒獎忠義」。
褒忠鄉於日時統治時隸屬於虎尾郡土庫庄(即為今日之土庫鎮),直至戰後才分立為一獨立鄉。
日治時代,日本人在褒忠興建龍岩糖廠,面積三千公頃的褒忠鄉,糖廠就佔掉五百公頃土地,糖廠帶來建設,日本人在『褒忠街』蓋起整排歐式典雅、洗石子的洋樓,讓褒忠看起來很體面。
直到光復,糖廠小火車還是褒忠當地人重要交通工具,糖廠的稅,更充實了地方財政。風光的褒忠,民俗文化也發達。
褒忠街最古老的厝、是清朝時期建築的張方遠的得福館,張方遠是張士箱的三子,例貢生,即用縣佑尹。縣丞,管褒忠地方交通事業。
張方遠的得福館【張公館】,現在簡稱為『張公館』,古厝距今大約有一佰八十年的歷史,「張公館管理人」吳水金﹝水通﹞,吳老先生說:『【張公館】古厝的外觀是被韋恩颱風侵襲後再次整修,因為沒有照古厝原貌整修所以不能列為古蹟』,非常可惜。
目前張家古厝只剩下大廳的部分沒有整修、大廳還是保持一佰八十多年前原貌。

資料來源:雲林縣采訪冊
褒忠張資參先生
張公館管理人:吳水金-口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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褒忠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

【士箱公家族渡台發展概況】張資參撰

士箱公於康熙四十二年〈1703年〉,三十歲渡台尋求發展,入鳳山縣學,後入臺灣府學為秀才,住居臺灣府城,就是現在台南市,以教學維生。方高公自幼追隨其身邊,為科舉進學,又為生活教學。在艱困下,向張家福買大租權,於現在高雄縣、仁武、楠梓、大寮、鳳山仔〈非今之鳳山市〉、白河東山〈關子嶺附近〉、嘉義縣朴子甕菜埔等地一帶,雍正四年〈1726年〉,方高公、方升公開發崙背、二崙時,其父張士箱公五十三歲,方高公、方升公二十幾歲,方遠公、方大公十幾歲。所以開發乃士箱公策劃,雍正八年〈1730年〉,方升公開發現在褒忠以西至海,及麥寮一帶。其所分管產業,有討海、漁業、糖業〈製糖〉等。但所處士地風頭、水尾,在新虎尾溪下游,遇洪水則豪雨成災,冬季又乾旱如荒漠,飛沙走石,簡直不可居。一甲地租銀三錢至五錢〈內面一甲地五圓至八圓〉。收穫少無人租耕,乾隆三十九年將大租權賣給吳姓。乾隆九年二月〈1744年〉,士箱公家族向薄昇燦墾戶購入埔姜崙〈褒忠〉大租權。時士箱公已於乾隆六年過世,方高公、方升公四十幾歲,方遠公、方大公二十幾歲。乾隆初年家族向王有成買進西螺鹿場、莿桐大租權。士箱公家族開墾土地,都選擇溪流、水源充沛之處,以方便灌溉,而後方大公再進墾彰化和美、台中大里一帶。乾隆十六年於淡水、海山買大租權。

乾隆十八年方高公二公子源仁公入墾新莊。日據時代新莊公館口地基主張仁豐,就是張廣福,即源仁業戶名。

隨朝代改變,張氏家族,也產生很大的變化。光緒二十一年〈1985年〉台灣割讓日本,明治三十七年〈1904年〉,日本政府徵收大租權、水租權、小租權才有土地所有權。一甲土地補償一百圓,在改朝換代下,心情鬱悶,吸食鴉片,虛度光陰,坐吃山空,因而家道中落。

民國三十八年,實施三七五減租,四十三年實施耕者有其田,族人為地主者,遽然頓挫。但隨時代潮流轉變,發展工商業,事業興盛而造福家族鄉里的族親亦大有人在。

備註:

尹章義教授著作〈發展史〉109頁,據雲林縣采訪冊記載鹿場圳、乾隆年間「張榮裕館」開築。似有可疑,據台灣水圳原由,謂鹿場圳為嘉慶初年西螺大租權王有成聯合幾位業戶。開鑿鹿場圳,此一說法較為可信。

1.方高公兄弟分產,並未提起鹿場圳。

2.方大公公子源俊公兄弟分家,並未提起鹿場圳。

3.據台灣士地慣行一斑---西螺大租權王有成大租,他自然有權開築水圳。

4.源俊公兄弟分家,源价公士地有記載要繳王有成大租。大租權並非其所有,怎能私自開築水圳。

5.可能鹿場圳開鑿經過「榮裕館」土地,如此方大房便成為股東關係,所以因某種關係,產權為「張榮裕館」所得。

二.清朝時代,所有台灣農地,每一塊土地都是三個主人,即大租權、小租權、佃戶。

三.資料來源

1.台灣士地慣行一斑~日據時代台灣臨時土地調查局。

2.清朝台灣大租調查書, 日據時代臨時土地調查局。

3.清朝台灣水圳源由。

4.雲林縣采訪冊。

5.日本帝國主義之台灣作者日本人。

6.台灣私法~日本台灣臨時舊貫調查會。

7.台灣總督府檔案文件。

註:提供此篇文章原文為『張士箱家族的後代』褒忠-張資參先生撰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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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有唐山公無唐山媽」
前清時期「有唐山公無唐山媽」傳說考 文/褒忠 張資參 撰
康熙二十三年(一六八四)四月將台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。為管理漢人來台事宜。頒布三條限制渡台禁令:
一、 欲渡台者,先給原籍地方照單,經分巡台廈兵備道稽查,台灣海防同知查驗,始許渡台。偷渡者嚴處。
二、 渡台者,不准攜眷。?渡者,不得招致。
三、 ?地屢為海盜淵藪,以積習未脫、禁其民渡台。
第二條「禁攜眷令」,自雍正十年(一七三一年)至乾隆五十二年(一七八七)屢開屢禁。後經拹辦大學士福康安於乾隆五十三年(一七八八)奏准,凡安分良民、情願攜眷來台灣者,由該地方官查實給照,准其渡海、即解除禁令。禁止攜眷之例,自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五年屢開屢禁,經前總督楊廷章酌請定限一年,永行停止。但而攜眷來台灣者,並未完全斷絕。可見攜眷來台灣者不在少數。而遊手好閒,不事生產之人仍不能渡台,只好採取偷渡的方法。即使能取得照票的有籍有妻室的良民,亦因申請照票,不堪台灣上岸間的重重而索,挺而走險,寧捨官渡, 而取偷渡之途。這些偷渡者,有攜眷者,有孤身一人者。
綜上所述,可見偷渡者,可見攜眷來台灣者不在少數。孤身一人的羅漢腳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。成家立業,為人之本性,所以一些所謂的羅漢腳者,甘冒著不得與原住民通婚的禁令,與平埔族通婚。但平埔族也需要同族婚嫁,不可能全部嫁給漢人。是以所謂「有唐山公無唐山媽」傳說,應為來台漢人中之一小撮,並不是全部如此,不能以偏?全。
資料來源: (一).清代在台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─施添福著
(二).台灣原住民史料彙編─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發行
(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─台灣原住民史料)
文/褒忠 張資參 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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